• 和合人民法庭法官情理法并用 化解购房纷争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3-05-05  /  浏览:6801 次  /  

 “施法官多次抽出休息日时间帮我们调解案件,没有抽我一根烟,吃我一顿饭,处理完案件后,我们想送点自家的土特产,来表达一下我们的心意,但也被他婉拒了……”“五一”节前夕,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的龚祥夫妇特地赶到了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合人民法庭,给该庭庭长万菊英送上了感谢信。朴实而真挚的话语写在一张大红纸上,在春阳的映照下,显得熠熠生辉。

  现年52岁的龚祥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辛苦大半辈子攒了一笔钱。眼看着儿子24岁,到了该娶媳妇的年纪,龚祥夫妇思量着为儿子在城里置办一套婚房。

  2011年4月19日,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龚祥夫妇认购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一套总价90万元的拆迁期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管以后该房涨与跌,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则按规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龚祥当即向业主陈某交付了2万元订金和38万元首付款。

  然而就在龚祥夫妇在地里勤扒苦做、憧憬着儿子住上新房的幸福生活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粉碎了一切。2012年9月3日夜晚,龚祥骑着电瓶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到路边护栏,造成颅内骨折和多处软组织受伤。为给龚祥治伤,家中四处举债,经济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正当龚祥为后期的治疗费用发愁时,交房日期如约而至。龚祥委婉地向陈某提出了退房的要求。陈某不同意并将龚祥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18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龚祥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想违约,只因出了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实在没有履行能力,请求法院在查明实情后,免除自己不能履约的法律责任。陈某则认为,因新城区南移和“国五条”新政出台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自己这套房子价格下跌不少,被告正是因此而故意违约。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陈某觉得自己占据法理优势,坚决不同意调解;龚祥虽然觉得自己有些理亏,但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也不至于因为一纸合同,就判自己支付18万元血汗钱。双方互不相让,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经过施恩银法官庭后多次走访及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龚祥夫妇因违约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0万元。被告在原告处的购房款40万元,原告在扣除赔款后返还给被告龚祥夫妇30万元,于2013年4月3日前给付;如逾期,则原告加付违约金10000元。

  4月2日,龚祥夫妇收到了原告30万元的返还款,可是在还清之前向亲友借的款项后,也所剩无几,没想到清明小长假一直在外打工的儿子没打招呼,竟带了准儿媳回家。得知家中因买房而费得这番周折后,准儿媳动情地拉着龚祥夫妇的手说:“爸妈,俺也是农村孩子,俺觉得咱家的房子就很好了,而且以后我们还是在外打工的时间多,就是买了房子也没人住呀。”

  看着全家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内心充满感恩的龚祥萌发了向承办法官送感谢信的想法,以感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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