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11-12  /  浏览:16999 次  /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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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今后买卖、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合同上只有一条名字的可以不用婚姻关系审查。


改变:谁登记便有“主张权”

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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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夫妻共同买的房,按照以前的政策,当卖房、抵押时房产部门会去查验其配偶(隐性共有产权人),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须经过夫妻两人共同同意。

我市在2010年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认合同上的名字,但是2010年后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登记。


“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干预,也不得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



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应及时共同申请登记

Q:

有市民会担心,新规会不会给夫妻之间处理房产带来困扰,以后该如何维护好双方合法的权益呢?

A: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市不动产登记局做出了相关规定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夫妻共有的,应及时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把共有人及其产权份额明确下来,记载入登记簿,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

“婚后不动产财产将以家庭为一个主体,是双方共有财产,即使买房子的这个钱是夫或妻一方的积蓄,但另一方在其他方面肯定有弥补的付出。”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介辉说。


例如,男方负责经营公司、上班,赚钱养家,女方则负责在家收拾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家庭妇女),其实这也是一种双方都付出的结果,虽然女方收入几乎为零,但是为家庭的付出、精力也很多,因此要公平同等对待。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是存在的,只有及时予以变更,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启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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