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消息!我市经适房可以上市交易啦! 附:实施细则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12-18  /  浏览:21265 次  /  

你知道经济适用住房吗?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经前期多次讨论,正式出台《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启住建规〔2018〕1号),启东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你知道经适房上市条件吗?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满五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满足上述条件的住户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按流程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启住建规〔201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印发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发改、国土、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个人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前,不得私下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挂牌出租、出售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将交易日市场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交易日市场价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涉及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房屋需补缴的价款=(交易日市场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50%

(二)车库需补缴的价款=(交易日市场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车库单价)×车库面积×50%

(三)跃层需补缴的价款=(交易日市场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跃层单价)×跃层面积×50%

购房人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土地性质由行政划拨变更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起算日期以原划拨土地批准的时间开始算至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后,纳入市财政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如有下列特殊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死亡继承需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的。如继承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指原申请表中记载的共同申请人,下同)的,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后,继承人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继承的住房产权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从原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时间之日起计算。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后,可按照上述第七条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继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

(二)因离婚需变更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原夫妇双方均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变更事项达成协议,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后,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从原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时间之日起计算。离异析产时获得房产一方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需按照上述第七条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析产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三)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转让方不缴纳的,由受让方垫交,房产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届满五年后办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如遇拆迁,参照划拨土地上私有房屋住宅处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住房原共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其他所有权人在上市交易审批时需同时到场签署上市交易承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父母作为被赡养人与子女共同申请的,也需同时到场签署申请上市交易承诺。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产权人,下同)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发票、产权人及原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领取《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诚信填报;

(二)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三)申请人持《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局开具收费凭据;

(四)申请人凭财政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费凭据等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五)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土地出让金收费凭据、契税税票等,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均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任何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国土资源局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18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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